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
日期:2011-07-03 17:51
关注销其房屋权属证书、没收其非法所得,并可对当事人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涂改房屋权属证书的,其证书无效,由登记机关没收其房屋权属证书,并可对当事人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非法印制、伪造房屋权属证书的,由登记机关没收其非法印制的房屋权属证书及非法所得,并可对当事人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 未按期进行房屋权属登记的,由登记机关责令其限期补办登记手续,并按原登记费的三倍以下收取登记费。   第三十七条 因登记机关工作人员工作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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