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
日期:2011-07-03 17:51
 (一)总登记;   (二)初始登记;   (三)转移登记;   (四)变更登记;   (五)他项权利登记;   (六)注销登记。   第十条 房屋权属登记依以下程序进行:   (一)受理登记申请;   (二)权属审核;   (三)公告;   (四)核准登记,颁发房屋权属证书。   本条第(三)项适用于登记机关认为有必要进行公告的登记。   第十一条 房屋权属登记由权利人(申请人)申请。权利人(申请人)为法人、其他组织的,应当使用其法定名称,由其法定代表人申请;   权利人(申请人)为自然人的,应当使用其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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