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
日期:2011-07-03 17:51
事人应当提交的有关证件;   (四)受理申请地点;   (五)其他应当公告的事项。   第十六条 新建的房屋,申请人应当在房屋竣工后的三个月内向登记机关申请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并应当提交用地证明文件或者土地使用权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房屋竣工验收资料以及其他有关的证明文件。   集体土地上的房屋转为国有土地上的房屋,申请人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登记机关提交用地证明等有关文件,申请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   第十七条 因房屋买卖、交换、赠与、继承、划拨、转让、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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