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
日期:2011-07-03 17:51
十八条 以在建工程抵押的,抵押合同还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编号;   (二)已交纳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需交纳的相当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款额;   (三)已投入在建工程的工程款;   (四)施工进度及工程竣工日期;   (五)已完成的工作量和工程量。   第二十九条 抵押权人要求抵押房地产保险的,以及要求在房地产抵押后限制抵押人出租、转让抵押房地产或者改变抵押房地产用途的,抵押当事人应当在抵押合同中载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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