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
日期:2011-07-03 17:51
可以证明抵押人有权设定抵押权的文件与证明材料;   (六)可以证明抵押房地产价值的资料;   (七)登记机关认为必要的其他文件。   第三十三条 登记机关应当对申请人的申请进行审核。凡权属清楚、证明材料齐全的,应当在受理登记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书面答复。   第三十四条 以依法取得的房屋所有权证书的房地产抵押的,登记机关应当在原《房屋所有权证》上作他项权利记载后,由抵押人收执。并向抵押权人颁发《房屋他项权证》。   以预售商品房或者在建工程抵押的,登记机关应当在抵押合同上作记载。抵押的房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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