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
日期:2011-07-03 17:51
对抵押房地产价值减少无过错的,抵押权人只能在抵押人因损害而得到的赔偿的范围内要求提供担保。抵押房地产价值未减少的部分,仍作为债务的担保。                第六章 抵押房地产的处分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抵押权人有权要求处分抵押的房地产:   (一)债务履行期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的,债务人又未能与抵押权人达成延期履行协议的;   (二)抵押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而无人代为履行到期债务的;或者抵押人的合法继承人,受遗赠人拒绝履行到期债务的;   (三)抵押人被依法宣告解散或者破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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