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1-07-03 17:51
; (四)抵押人违反本办法的有关规定,擅自处分抵押房地产的; (五)抵押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况。 第四十一条 有本办法第四十条规定情况之一的,经抵押当事人协商可以通过拍卖等合法方式处分抵押房地产。协议不成的,抵押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十二条 抵押权人处分抵押房地产时,应当事先书面通知抵押人;抵押房地产为共有或者出租的,还应当同时书面通知共有人或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共有人或承租人依法享有优先购买权。 第四十三条 同一房地产设定两个以上抵押权时,以抵押登记的先后顺序受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