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
日期:2011-07-03 17:51
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范围内从事房地产抵押活动的,应当遵守本办法。   地上无房屋(包括建筑物、构筑物及在建工程)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设定抵押的,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房地产抵押,是指抵押人以其合法房地产以不转移占有的方式向抵押权人提供债务履行担保的行为。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以抵押的房地产拍卖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本办法所称抵押人,是指将依法取得的房地产提供给抵押权人,作为本人或者第三人履行债务担保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本办法所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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