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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
日期:
2011-07-03 17:51
(三)发现被拍卖抵押物有权属争议的; (四)诉讼或仲裁中的抵押房地产; (五)其他应当中止的情况。 第四十七条 处分抵押房地产所得金额,依下列顺序分配: (一)支付处分抵押房地产的费用; (二)扣除抵押房地产应缴纳的税款; (三)偿还抵押权人债权本息及支付违约金; (四)赔偿由债务人违反合同而对抵押权人造成的损害; (五)剩余金额交还抵押人。 处分抵押房地产所得金额不足以支付债务和违约金、赔偿金时,抵押权人有权向债务人追索不足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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