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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
日期:
2011-07-03 17:51
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三条 在城市规划区外国有土地上进行房地产抵押活动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五十四条 本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五十五条 本办法自1997年6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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