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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
日期:
2011-07-03 17:51
押。 第五条 房地产抵押,应当遵循自愿、互利、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依法设定的房地产抵押,受国家法律保护。 第六条 国家实行房地产抵押登记制度。 第七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全国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工作。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房地产管理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地产抵押管理工作。 第二章 房地产抵押权的设定 第八条 下列房地产不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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