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
日期:2011-07-03 17:51
设定抵押:   (一)权属有争议的房地产;   (二)用于教育、医疗、市政等公共福利事业的房地产;   (三)列入文物保护的建筑物和有重要纪念意义的其他建筑物;   (四)已依法公告列入拆迁范围的房地产;   (五)被依法查封、扣押、监管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的房地产;   (六)依法不得抵押的其他房地产。   第九条 同一房地产设定两个以上抵押权的,抵押人应当将已经设定过的抵押情况告知抵押权人。   抵押人所担保的债权不得超出其抵押物的价值。   房地产抵押后,该抵押房地产的价值大于所担保债权的余额部分,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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