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部关于修改《城建监察规定》的决定
日期:2011-07-03 17:51
依法行使职权。   第九条 城建监察人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必须是国家正式职工;   (二)具有中等以上文化程度,经过法律基础知识和业务知识培训并考核合格;   (三)作风正派、遵纪守法、廉洁奉公。   第十条 城建监察人员在实施城建监察时,应当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和规章,贯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和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秉公执法,服从组织纪律,保守国家秘密。在上岗时应当持城建监察证、佩戴标志、自觉接受监察,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   第十一条 城建监察证和标志由建设部统一印制,各省、
12/13 下一页 上一页 首页 尾页
返回 |  刷新 |  WAP首页 |  网页版  | 登录
10/04 18: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