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部关于修改《城建监察规定》的决定
日期:2011-07-03 17:51
权的,从其规定。”   四、第六条增加一项为:“(五)负责对受委托的城建监察队伍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进行监督,并对该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五、第七条修改为:“城建监察队伍的基本职责:   (一)实施城市规划方面的监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及有关法规和规章,对城市规划区内的建设用地和建设行为进行监察;   (二)实施城市市政工程设施方面的监察。依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对占用、挖掘城市道路、损坏城市道路、桥涵、排水设施、防洪堤坝等方面违法、违章行为进行监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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