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部关于修改《城建监察规定》的决定
日期:2011-07-03 17:51
律、法规和规章,对损坏城市绿地、花草、树木、园林绿化设施及乱砍树木等方面的违法、违章行为进行监察;   (六)在受委托的范围内,以委托行政机关的名义实施行政处罚。”   六、第九条修改为:“城建监察人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必须是国家正式职工;   (二)具有中等以上文化程度,经过法律基础知识和业务知识培训并考核合格;   (三)作风正派、遵纪守法、廉洁奉公。”   七、第十一条修改为:“城建监察证和标志由建设部统一印制,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编号、组织并监督实施。   县级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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