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部关于修改《城建监察规定》的决定
日期:2011-07-03 17:51
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建立城建监察工作规章制度,对城监察人员进行教育培训和业绩考核,实行奖惩制度。”   八、第十二条修改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保证城建监察队伍的经费和配备必要的装备。”   九、规定中的“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改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城建监察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改,重新发布。                     城建监察规定   (1992年6月3日经第十次部常务会议通过根据1996年9月22日建设部发布《关于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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