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部关于修改《城建监察规定》的决定
日期:2011-07-03 17:51
改〈城建监察规定〉的决定》修正1996年9月22日重新发布)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的规划、建设、管理,保证国家和地方城市规划、建设、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的正确实施,依据有关法津、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国家按行政建制设立的直辖市、市、镇。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的城建监察是指对城市规划、市政工程、公用事业、市容环境卫生、园林绿化等的监督、检查和管理,以及法律、法规授权或者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   第四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建监察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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