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部关于修改《城建监察规定》的决定
日期:2011-07-03 17:51
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建监察工作。   第五条 城市应当设置城建监察队伍,在当地行政主管部门的领导下,行政城建监察职能,其组织形式,编制等可以由城市人民政府根据建设系统监察队伍统一管理、综合执法的原则,按照当地城市建设系统管理体制和依法行政的要求确定。   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主管部门在其法定权限内可以委托城建监察队伍实施有关城建行政处罚。法律、法规规定授权的,从其规定。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城建监察工作中的职责:   (一)负责对城市规划、市政工程、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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