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部关于修改《城建监察规定》的决定
日期:2011-07-03 17:51
用事业、园林绿化、市容环境卫生等行业的城建监察的业务指导;   (二)依据国家和地方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城建监察规定和办法等;   (三)按照城建监察的需要,制订不同时期的工作目标和政策;   (四)负责组织制定城建监察人员的考核标准,提出培训计划和内容,对城建监察人员进行培训,提高城建监察人员的执法水平;   (五)负责对受委托的城建监察队伍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进行监督,并对该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六)负责与有关部门的工作协调。   第七条 城建监察队伍的基本职责:   (一)实施城市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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