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
日期:2011-07-03 17:51
一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改进,并可处以2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修建危害水源水质卫生的设施或进行有碍水源水质卫生的作业的;   (二)新建、改建、扩建的饮用水供水项目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参加选址、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而擅自供水的;   (三)供水单位未取得卫生许可证而擅自供水的;   (四)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   (五)未取得卫生行政部门的卫生许可擅自从事二次供水设施清洗消毒工作的。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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