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
日期:2011-07-03 17:51
凡在饮用水生产和供水过程中与饮用水接触的联接止水材料、塑料及有机合成管材、管件、防护涂料、水处理剂、除垢剂、水质处理器及其他新材料和化学物质。   直接从事供、管水的人员:从事净水、取样、化验、二次供水卫生管理及水池、水箱清洗人员。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卫生部、建设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一九九七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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