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
日期:2011-07-03 17:51
卫生许可批准文件,取得批准文件后,方可生产和销售。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销售、使用无批准文件的前款产品。   第十三条 饮用水水源地必须设置水源保护区。保护区内严禁修建任何可能危害水源水质卫生的设施及一切有碍水源水质卫生的行为。   第十四条 二次供水设施选址、设计、施工及所用材料,应保证不使饮用水水质受到污染,并有利于清洗和消毒。各类蓄水设施要加强卫生防护,定期清洗和消毒。具体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本地区情况另行规定。   从事二次供水设施清洗消毒的单位必须取得当地人民政府卫生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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