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
日期:2011-07-03 17:51
政部门的卫生许可后,方可从事清洗消毒工作。清洗消毒人员,必须经卫生知识培训和健康检查,取得体检合格证后方可上岗。   第十五条 当饮用水被污染,可能危及人体健康时,有关单位或责任人应立即采取措施,消除污染,并向当地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三章 卫生监督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饮用水卫生监督监测工作。   供水单位的供水范围在本行政区域内的,由该行政区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其饮用水卫生监督监测工作;   供水
7/16 下一页 上一页 首页 尾页
返回 |  刷新 |  WAP首页 |  网页版  | 登录
04/03 03: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