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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实施细则
日期:
2011-07-03 17:51
筑师注册的资格,可称为具有注册建筑师资格者,未经注册,不得称为注册建筑师,不得执行注册建筑师业务。 第十八条 注册建筑师执业资格考试合格证书持有者,自证书签发之日起,五年内未经注册,且未达到继续教育标准的,其证书失效。 按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被取消注册建筑师执业考试合格资格者,其证书失效。 第三章 注 册 第十九条 具有注册建筑师资格者,可申请注册。申请注册,须提交下列材料: (一)注册建筑师注册申请表(见附件); (二)申请人的注册建筑师执业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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