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1-07-03 17:51
)申请人注册期内达到继续教育标准的证明材料; (三)县级或县以上医院出具的能坚持正常工作的体检证明。 第二十五条 继续注册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人向聘用单位提交申请报告; (二)聘用单位审核同意签字盖章后,连同本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规定的其他材料一并上报原批准注册的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 (三)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收到上述材料,并审核认定该注册建筑师无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的不予注册的情形,即可为其办理继续注册手续。 第二十六条 注册建筑师调离所在单位,由所在单位负责收回注册建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