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1-07-03 17:51
师证书和执业专用章,并在解聘日后的三十日内,交回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核销。 第二十七条 注册建筑师离退休后,若需继续执行注册建筑师业务,应首先接受原单位返聘,其注册建筑师证书和执业专用章继续有效。原单位不再返聘,应负责收回其注册建筑师证书和执业专用章,并在离退休之日后的三十日内,交回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核销。 第二十八条 注册建筑师有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的情形时,应及时撤销注册。撤销注册,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聘用单位、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注册建筑师协会,或有关单位及个人提出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