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实施细则
日期:2011-07-03 17:51
(二)原批准其注册的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的监督委员会对事实进行调查核实;   (三)原批准其注册的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批准撤销注册,收回并核销注册建筑师证书和执业专用章。   第二十九条 注册建筑师自被收回注册建筑师证书和执业专用章之日起,不得继续执行注册建筑师业务,不再称为注册建筑师。   依照条例的规定,注册建筑师被撤销注册后,可以重新注册。   第三十条 注册建筑师因工作单位变更或撤销注册等原因,间断在原注册时所在的建筑设计单位执业后,如被其他建筑设计单位聘用,需重新办理注册手续。重新注册按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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