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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实施细则
日期:
2011-07-03 17:51
注册建筑师名单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全国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备案。 第三十四条 注册建筑师必须向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缴纳注册管理费。一级注册建筑师向全国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缴纳;二级注册建筑师向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缴纳(其中百分之十上交全国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注册管理费用于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及其办事机构的工作支出。 第四章 执 业 第三十五条 条例第二十条(一)所称建筑设计是指: (一)房屋建筑设计; (二)除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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