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实施细则
日期:2011-07-03 17:51
人事行政主管部门对注册建筑师考试、注册和执业实施指导、监督的职责是:   (一)制定有关注册建筑师教育、考试、注册和执业等方面的规章与政策;   (二)检查监督注册建筑师教育、考试、注册、执业等方面的工作;   (三)按照对等原则,批准与外国及港、澳、台地区注册建筑师资格的确认,以及注册建筑师注册、执业的许可;   (四)对与注册建筑师相关的其他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人事行政主管部门对注册建筑师考试、注册和执业实施指导、监督的职责是:   (一)执行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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