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1-07-03 17:51
注册建筑师管理相关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 全国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实行聘任制,分别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人事行政主管部门聘任,每届任期三年。换届时,上届委员留任比例原则上不超过委员总人数的二分之一。 全国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人事行政主管部门、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代表和建筑设计专家十九至二十一人组成,设主任委员一名、副主任委员若干名。其办事机构为全国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秘书处。 省、自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