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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规定
日期:
2011-07-03 17:51
取其他不正当的利益; (二)允许他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房地产中介业务; (三)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中介服务机构执行业务; (四)与一方当事人串通损害另一方当事人利益; (五)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三条 房地产中介服务人员与委托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委托人有权要求其回避。 第二十四条 因房地产中介服务人员过失,给当事人造成经济损失的,由所在中介服务机构承担赔偿责任。所在中介服务机构可以对有关人员追偿。 第五章 罚则 第二十五条 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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