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规定
日期:2011-07-03 17:51
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责任者给予处罚;   (一)未取得房地产中介资格擅自从事房地产中介业务的,责令停止房地产中介业务,没收非法所得,并可处以罚款;   (二)违反本规定第十条第一款规定的,吊销资格证书,并可处以罚款;   (三)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吊销资格证书,没收非法所得,并可处以罚款;   (四)超过营业范围从事房地产中介活动的,没收非法所得,并可处以罚款。   第二十六条 因委托人的原因,给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或人员造成经济损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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