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规定
日期:2011-07-03 17:51
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从事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的,应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房地产中介服务,是指房地产咨询、房地产价格评估、房地产经纪等活动的总称。   本规定所称房地产咨询,是指为房地产活动当事人提供法律法规、政策、信息、技术等方面服务的经营活动。   本规定所称房地产价格评估,是指对房地产进行测算,评定其经济价值和价格的经营活动。   本规定所称房地产经纪,是指为委托人提供房地产信息和居间代理业务的经营活动。   第三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全国房地产中介服务工作。   省、自治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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