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规定
日期:2011-07-03 17:51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经济组织。   第十二条 设立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   (二)有固定的服务场所;   (三)有规定数量的财产和经费;   (四)从事房地产咨询业务的,具有房地产及相关专业中等以上学历、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人员须占总人数的50%以上;从事房地产评估业务的,须有规定数量的房地产估价师;从事房地产经纪业务的,须有规定数量的房地产经纪人。   设立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的资金和人员条件,应由当地县级以上房地产管理部门进行审查,经审查合格后,再行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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