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规定
日期:2011-07-03 17:51
查,并于每年年初公布检查合格的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名单。检查不合格的,不得从事房地产中介业务。   第十五条 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必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遵守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三)按照核准的业务范围从事经营活动;   (四)按规定标准收取费用;   (五)依法交纳税费;   (六)接受行业主管部门及其它有关部门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四章 中介业务管理   第十六条 房地产中介服务人员承办业务,由其所在中介机构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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