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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规定
日期:
2011-07-03 17:51
查,并于每年年初公布检查合格的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名单。检查不合格的,不得从事房地产中介业务。 第十五条 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必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遵守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三)按照核准的业务范围从事经营活动; (四)按规定标准收取费用; (五)依法交纳税费; (六)接受行业主管部门及其它有关部门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四章 中介业务管理 第十六条 房地产中介服务人员承办业务,由其所在中介机构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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