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居民住宅安全防范设施建设管理规定
日期:2011-07-03 17:51
防范功能的防盗门、防盗锁、防踹板、防护墙、监控和报警装置,以及居民住宅或住宅区内附设的治安值班室。   第四条 城市居民住宅安全防范设施,必须具备防撬、防踹、防攀缘、防跨越、防爬入等安全防范功能。   第五条 城市居民住宅安全防范设施的建设,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适用、安全、经济、美观;   (二)符合消防法规、技术规范、标准的要求和城市容貌规定;   (三)符合当地居民习俗;   (四)因地制宜。   第六条 城市居民住宅安全防范设施的建设,应当纳入住宅建设规划,并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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