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1-07-03 17:51
防范功能的防盗门、防盗锁、防踹板、防护墙、监控和报警装置,以及居民住宅或住宅区内附设的治安值班室。 第四条 城市居民住宅安全防范设施,必须具备防撬、防踹、防攀缘、防跨越、防爬入等安全防范功能。 第五条 城市居民住宅安全防范设施的建设,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适用、安全、经济、美观; (二)符合消防法规、技术规范、标准的要求和城市容貌规定; (三)符合当地居民习俗; (四)因地制宜。 第六条 城市居民住宅安全防范设施的建设,应当纳入住宅建设规划,并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