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居民住宅安全防范设施建设管理规定
日期:2011-07-03 17:51
使用。   第七条 设计单位应当依据与住宅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有关的规范、标准、规定进行设计。   第八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审批的有关住宅建筑设计文件应当包括城市居民住宅安全防范设施部分。对不符合安全防范设施规范、标准、规定的设计文件,应责成原设计单位修改。   第九条 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安全防范设计要求进行施工,不得擅自改动。必须修改的,应当由原设计单位出具变更设计通知书及相应的图纸并报设计审批部门重新审批后方可进行。   第十条 城市居民住宅安全防范设施所用产品、设备和材料,必须是符合有关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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