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1-07-03 17:51
《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规定》已于一九九五年七月二十八日经第十次部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一九九五年九月一日起施行。部长 侯捷一九九五年八月七日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城市房地产转让的管理,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保障房地产转让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范围内从事房地产转让,实施房地产转让管理,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房地产转让,是指房地产权利人通过买卖、赠与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将其房地产转移给他人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