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规定
日期:2011-07-03 17:51
违反本规定转让房地产的,转让无效;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罚款。   违反本规定第十条第一款和第十一条,未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交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九条 房地产管理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在城市规划区外的国有土地范围内进行房地产转让的,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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