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规定
日期:2011-07-03 17:51
前款所称其他合法方式,主要包括下列行为:   (一)以房地产作价入股、与他人成立企业法人,房地产权属发生变更的;   (二)一方提供土地使用权,另一方或者多方提供资金,合资、合作开发经营房地产,而使房地产权属发生变更的;   (三)因企业被收购、兼并或合并,房地产权属随之转移的;   (四)以房地产抵债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全国城市房地产转让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房地产转让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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