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规定
日期:2011-07-03 17:51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房地产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工作。   第五条 房地产转让时,房屋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转让。   第六条 下列房地产不得转让:   (一)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但不符合本规定第十条规定的条件的;   (二)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   (三)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的;   (四)共有房地产,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   (五)权属有争议的;   (六)未依法登记领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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