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规定
日期:2011-07-03 17:51
权属证书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转让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房地产转让,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房地产转让当事人签订书面转让合同;   (二)房地产转让当事人在房地产转让合同签订后30日内持房地产权属证书、当事人的合法证明、转让合同等有关文件向房地产所在地的房地产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申报成交价格;   (三)房地产管理部门对提供的有关文件进行审查,并在15日内做出是否受理申请的书面答复;  (四)房地产管理部门核实申报的成交价格,并根据需要对转让的房地产进行现场查勘和评估;
4/12 下一页 上一页 首页 尾页
返回 |  刷新 |  WAP首页 |  网页版  | 登录
10/04 18: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