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规定
日期:2011-07-03 17:51
土地收益的缴纳和处理的办法按照国务院规定办理。   (一)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转让的土地用于建设《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项目的;   (二)私有住宅转让后仍用于居住的;   (三)按照国务院住房制度改革有关规定出售公有住宅的;   (四)同一宗土地上部分房屋转让而土地使用权不可分割转让的;   (五)转让的房地产暂时难以确定土地使用权出让用途、年限和其他条件的;   (六)根据城市规划土地使用权不宜出让的;   (七)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暂时无法或不需要采取土地使用权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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