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规定
日期:2011-07-03 17:51
让方式的其他情形。   依照前款规定缴纳土地收益或作其他处理的,应当在房地产转让合同中注明。   第十三条 依照本规定第十二条规定转让的房地产再转让,需要办理出让手续、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应当扣除已经缴纳的土地收益。   第十四条 国家实行房地产成交价格申报制度。   房地产权利人转让房地产,应当如实申报成交价格,不得瞒报或者作不实的申报。   房地产转让应当以申报的房地产成交价格作为缴纳税费的依据。成交价格明显低于正常市场价格的,以评估价格作为缴纳税费的依据。   房地产转让当事人对评估价格有异
9/12 下一页 上一页 首页 尾页
返回 |  刷新 |  WAP首页 |  网页版  | 登录
10/04 21: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