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制镇规划建设管理办法
日期:2011-07-03 17:51
  在建制镇规划区内从事建筑施工的个体工匠应当到建制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第二十五条 施工企业和个体工匠必须保证施工质量,按照有关的技术规定进行施工,使用符合工程质量要求的建筑构件和建筑材料。   第二十六条 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施工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并督促有关部门或建设单位对建设项目进行竣工验收。凡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第四章 房地产管理  第二十七条 在建制镇规划区国有土地范围内从事房地产开发、交易,按照《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执行。   第二十八条 房屋所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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