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1-07-03 17:51
赁价格、修缮责任、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等条款,并向建制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备案。 第三十二条 建制镇规划区内的房屋因建制镇建设需要征用拆迁时,建设单位应当给予房屋所有人合理补偿,并对房屋使用人予以妥善安置。 被征用拆迁房屋的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应当服从建制镇建设的需要,按期搬迁,不得借故拖延。第五章 市政公用设施、环境卫生管理 第三十三条 从建制镇收取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必须用于建制镇市政公用设施的维护和建设,任何单位不得截留、挪用。 第三十四条 建制镇的市政公用设施应当逐步实行有偿使用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