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制镇规划建设管理办法
日期:2011-07-03 17:51
建制镇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情况,制定市政公用设施有偿使用办法。   第三十五条 建制镇人民政府可以根据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组织有关单位和个人投资兴建市政公用设施。   国家依法保护投资人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国家和地方有关建制镇市政公用设施的管理规定,合理使用市政公用设施。   严禁损毁建制镇规划区内的市政公用设施和集贸市场。   第三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国家有关风景名胜、文物保护的法规,不得损坏、擅自占用建制镇内园林绿地、绿化设施和树木花草,破坏
15/20 下一页 上一页 首页 尾页
返回 |  刷新 |  WAP首页 |  网页版  | 登录
10/05 01: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