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制镇规划建设管理办法
日期:2011-07-03 17:51
擅自开工的;   (四)未按设计图纸施工或者擅自修改设计图纸的;   (五)不按有关技术规定施工或者使用不符合工程质量要求的建筑材料和建筑构配件的。   第四十二条 损坏房屋、市政公用设施的,由建制镇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侵害、恢复原状、赔偿损失,可以并处以罚款。   第四十三条 擅自在建制镇规划区内修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它设施的,或者在批准临时使用的土地上建设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和其它设施的,由建制镇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并处罚款。   第四十四条 破坏建制镇镇容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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