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制镇规划建设管理办法
日期:2011-07-03 17:51
的规定,确定执法人员,对建制镇规划、市政公用设施、园林绿化和环境卫生、风景名胜的实施情况进行执法检查。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九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五十条 本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自1995年7月1日起施行。
20/20 下一页 上一页 首页 尾页
返回 |  刷新 |  WAP首页 |  网页版  | 登录
10/04 15: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