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1-07-03 17:51
行。 第十条 建制镇的总体规划报县级人民政府审批,详细规划报建制镇人民政府审批。建制镇人民政府在向县级人民政府报请审批建制镇总体规划前,须经建制镇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同意。 第十一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已经批准的建制镇规划。确需修改时,由建制镇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进行调整,并报原审批机关审批。 第十二条 建制镇规划区内的土地利用和各项建设必须符合建制镇规划,服从规划管理。 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服从建制镇人民政府根据建制镇规划作出的调整用地决定。 第十三条 建制镇规划